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节水措施第三十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因地制宜推广节水灌溉和水肥一体化等技术,加强节水工程与农机、农艺、生物等措施相结合,提高用水效率。新建农业灌溉设施应当符合节水灌溉标准;已建成的灌溉设施不符合节水灌溉标准的,应当逐步进行更新改造。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