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名录。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