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水管理第十六条有效用水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申请节水产品认证,取得节水产品认证证书,使用节水产品认证标志。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节水产品认证标志。通过节水产品认证的,优先列入政府采购名录;政府优先采购或者政府强制采购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