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统筹规划流动人口发展,研究制定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政策,指导协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公安机关,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