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相关工作。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铁路安全纳入本省铁路发展规划,加强与铁路监管等有关部门对接,强化统筹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