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划定禁止采砂的范围,设置禁采标志,并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制止非法采砂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