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的各项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处置措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正在接受治疗或者已被治愈的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不得歧视来自或者途经疫区、疫情高风险地区的人员,

不得泄露和非法使用医疗健康、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

公共卫生社会治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