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第九章 监督措施第七十二条有效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询问等方式,对同级人民政府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汇集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