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各方参与的公共卫生社会治理体系、集中统一的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体系、专业现代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协同综合的公共卫生监测预警体系和平战结合的医疗救治体系。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