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优化省、市、县三级疾控机构职能设置和硬件设施,科学核定人员编制,完善人才培养使用机制,优化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加强疾控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配备,建立人员薪酬动态增长长效机制,稳定基层公共卫生专业人员队伍、提升疾病预防控制能力。

支持高校建设高水平公共卫生学院,开展病原学鉴定、疫情形势研判和传播规律研究、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等专业教育,鼓励培养公共卫生人才。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