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倡导全社会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

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垃圾分类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主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