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