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有效相关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