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一千元。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