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分类收集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