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类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限期禁止生产和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泡沫制品,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