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将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明细、物业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支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十日以上,并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半年。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