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三章 物业服务和物业使用第二十二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向物业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