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期开发的物业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以及按照建筑面积比例预留尚未开发物业的委员名额。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