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寿山石雕刻技艺示范工作室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寿山石雕刻技艺示范工作室应当完整保存所掌握的雕刻技艺,通过师徒传承、家族传承等形式培养后继人才,积极开展新工艺研究,传承寿山石雕刻技艺。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寿山石雕刻技艺示范工作室予以资金支持,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定期开展考核评估。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