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下列寿山石雕刻技艺保护工作:
(一)寿山石雕刻技艺的调查、记录、整理;
(二)寿山石雕行业人才的培养;
(三)寿山石雕刻技艺的研究、交流、宣传、展示、竞赛等活动;
(四)寿山石雕文化综合产业基地和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
(五)奖励寿山石雕刻技艺发展与创新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寿山石雕刻技艺保护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