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或者道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