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加强与其他相邻省的铁路安全协作,为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和列车运行营造良好环境。

本省与其他相邻省的铁路安全管理协作经协商一致,可以参照本章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