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铁路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应当比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关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规定执行。

铁路电力线路投入运行前,已经种植的树木等植物,因自然生长不能满足安全距离要求的,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签订砍伐树木和不再种植高杆植物的协议,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依法办理采伐手续。涉及古树名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铁路电力线路投入运行后,新种植的树木等植物应当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对不符合安全距离的植物,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通知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限期处理,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逾期不予处理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协调处理。

铁路电力线路投入运行后,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铁路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距离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通知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限期处理。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逾期不予处理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协调处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