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赔已经发放的补助、补贴,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形严重的,责令退赔已经发放的补助、补贴,处损坏、拆除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造价2倍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