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养老服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组织、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并作为本级政府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成员,组织编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履行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的审核职能。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公安、教育体育、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养老服务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社会团体,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