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管理。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歧视、侮辱、虐待、殴打老年人;

(二)偷盗、骗取、强行索要或者故意损毁老年人的财物;

(三)泄露在服务活动中知悉的老年人及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