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养老服务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食品药品、传染病预防、设施设备、康复辅具、安全值守等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禁止在养老服务机构内建造威胁老年人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禁止利用养老服务机构的场地、建筑物和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