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居家养老服务第十四条有效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起居、卫生护理、康复辅助、环境清洁、助餐、助浴、助行等生活照料服务。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常见病、慢性病治疗护理等基本临床护理服务。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