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养犬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登记和处理举报、投诉信息,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