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养犬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登记和处理举报、投诉信息,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