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所需人员、技术、设备和犬只收容等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