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妥善处置;逾期不处置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