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养犬登记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携带犬只免疫证明及养犬登记证,办理年检手续。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