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纳入行业规范、团体章程等规章制度,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科技、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供水、供电、供热、通信等公共事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各级文明单位及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带动作用。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