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爱心座椅、母婴室、第三卫生间等设施,配置轮椅、自动体外除颤仪等便民设施,设置"一米线"等文明引导标识,加强巡查管理,保持环境整洁卫生,维护良好秩序。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