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爱心座椅、母婴室、第三卫生间等设施,配置轮椅、自动体外除颤仪等便民设施,设置"一米线"等文明引导标识,加强巡查管理,保持环境整洁卫生,维护良好秩序。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