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支持和鼓励下列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二)无偿献血和依法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三)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社会治理等志愿服务活动;

(四)参与扶贫、济困、扶老、助残、救孤、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

(五)拾金不昧,主动归还他人失物;

(六)鼓励和支持公民为需要救助的人员拨打紧急救助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配合公安、应急等救援人员实施现场紧急救护或者帮助他人撤离危险区域。

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有关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市、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利用采供血一体化信息平台建立健全献血者资料库和稀有血型公民资料库,建立捐献登记备案制度,并逐步实现联网管理。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