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衡水湖保护和治理工作。接受的捐赠应当专门用于衡水湖保护和治理。

对在衡水湖保护和治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