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