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可能对鸟类生活习性和栖息环境造成危害的噪音侵害、光侵害、食物污染、违规投喂等行为,危及鸟类栖息繁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捡拾鸟蛋(卵)、破坏鸟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