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衡水市、自然保护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衡水湖环境承载能力、生态服务功能,对自然保护区内村庄进行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