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衡水市、自然保护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调整城市功能布局,推进湖城融合,建设环境优美、生态宜居的滨湖城市。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