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衡水市、自然保护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衡水湖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治理的需要,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影响。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