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路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