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农村公路工作应当纳入政府工作目标。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村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等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