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路条例/第四章 公路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可以联合在货物装载源头周边道路、高速公路出入口、停车区、服务区等场所,对货运车辆开展超限超载运输流动执法检查。货运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应当主动配合执法检查,服从执法人员指挥,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