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携犬出户不束犬链,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犬出户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在居民区楼道内堆放物料及其他物品,影响他人生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七)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城市公共管理空间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