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五)项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在绿地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杂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