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组织、邀请人大代表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视察、检查,听取有关单位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报告。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