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和保护,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赌禁毒会等群众组织,开展乡风评议,褒扬乡村新风,制止不良行为,推进移风易俗。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