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开发与利用第十一条有效河道的开发与利用应当服从河道的保护与治理规划,保持河势稳定、生态安全和行洪、航运的通畅。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